期刊刊名:教育與社會研究 卷期:3期
篇名出版日期:2002年2月1日
作者:何明修
語言:Chinese
關鍵字:公害糾紛,衝突,制度化,環境運動,生態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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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論文的目的是在於探討:環境立法所對於環境衝突所造成的影響,是否新的環境管理制度能夠促成衝突的制度化,如果答案不是的話,其原因又是為何。本文探討的個案是於1992年通過立法的公害糾紛處理法,特別是針對這套措施對於公害求償事件的影響。首先,我們要指出這項法案如何在民主化與環境運動的雙重衝擊之下提出,也就是政府部門如何在外部壓力下提出一套控制衝突範圍的因應之道。其次的任務在於,對公害糾紛處理制度到1998年底為止的實際運作進行分析,我們認為這項新措施並沒有達成所設想的目標:大部分的求償案件仍是以體制外的方式運作,而不是依循法律規定的途徑。對於這種現象,我們認為主要原因在於該制度本身的設計問題,並沒有真正的面對污染者與被污染者的不對稱關係,使得受害者並不願意採行法律調解程序。在本文最後,我們將指出另一種構思體制外衝突的解決之道,也就是環境保護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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